为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院教学、科研等活动中的作用,促进学院教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完善学术管理制度与规范,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负责组织学院学术活动,促进对外学术交流。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对全院科研中的学术性问题进行指导、评审和咨询,积极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术引领等方面的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和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术规律,尊重学术平等自由,发扬学术民主,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的学术权益和作用。贯彻求实创新的精神,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校科学和谐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15~1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3~5名院外专家(包括行业企业专家、其他院校教授)担任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常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同于副高),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研究的审议与评定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院系、部门的委员名额,保证成员组成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与确定,须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聘连任。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应高于委员总数的2/3。在每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岗位变动,对部分委员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1、审议学院的科研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为学院制定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等提供咨询,承担学院的科研咨询。
2、审议学院科技项目、学术活动方面的重大事项。
3、评议各类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并推荐上报;对院级科研课题进行论证、立项评审、验收和结题。
4、评议学院优秀教科研成果,并推荐上报。
5、培养指导学术带头人,提高科研队伍整体水平。
6、指导学院学术和科研活动,推进校内外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2/3,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秘书负责收集和准备,报请主任委员审定。提出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于需听取委员咨询意见的议题,应事先将有关资料发至每位委员,以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学术民主,讨论议题可充分发表意见。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议结果,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议题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但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公示期。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议题回避制度。当议题涉及到会委员时,该委员在讨论该议题时应予回避。对会议讨论情况尤其涉及不同意见时,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漏。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某些特项的学术事宜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对于某类学科的特殊问题或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学术事项,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由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可组成专门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专门专家组形成初步评审结果,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后,再报院务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保管和归档。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