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调课、停课及代课的界定
调课是指某课程因故不能按教务处下达的课程表进行,经申报批准后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程教学进程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
停课是指主讲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又无法及时安排调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
代课是指教学任务已经落实的某一课程,因故在一段时间内更换授课教师的行为。
二、允许调课、停课的条件
1、经主管院长批准同意的人才培养计划临时调整,可以办理调课或停课。
2、由于学生班级人数调整,需要更换教室时,可以办理调课。
3、教师任课期间因公出差,无法上课,可以办理调课或停课。
4、教师因病、产、婚、丧假等原因不能上课,可以办理调课或停课。
5、教师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无法上课,可以办理调课或停课。
6、学校临时安排的重大活动,可以办理调课或停课。
三、调课、停课的有关说明
1、节假日、接待来访等涉及调课或停课的大型活动,一律以院长办公室通知为准。
2、教师因突发事件或突发生病无法到校上课,应及时与学院取得联系,通知相关班级学生。并在事后及时补办调课、停课手续。
3、教师因病不能上课,必须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
4、未经批准的院外兼职(兼课)一律不允许调课、停课。
5、教师确有需要照顾的特殊情况,应该在排课之前提出申请。开学后一般不接受照顾性的调课申请。
6、教师对教室有特殊要求(如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画室、实训室、语音室等)应该在排课之前提出申请。开学后提出调整教室难以保证满足要求。
7、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一律不允许调课、停课。
8、调课、停课手续应该尽可能提前三天以上办理,以便及时通知相关教师与学生。
9、凡作停课处理的课程,必须在课程结束前补足相应课时,并及时通知教务处。补课完成后,应及时将有授课班级班长和班主任签名的补课证明交教务处。若无补课证明,将扣减该门课程的相应课时津贴。停课未补上的,视为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0、未经审批的私自调课、停课及代课,均视为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代课说明
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所授课程有10学时及以上不能按课表按时上课,任课教师所在系必须及时安排教师代课,并报教务处审批。
任课教师因生病或其它原因需要经常性调、停课,该教师所在系应该暂停此教师授课,及时安排教师代课,并报教务处审批。
五、办理调课、停课、代课的程序
1、教务处负责办理调课、停课或代课的相关手续。
2、办理调课、停课或代课手续应首先在正方教务系统网上查询相关班级课表,确保与其他课程不冲突情况下,填写“调课、停课、代课申请表”,详细填写调课、停课或代课原因以及课程安排初步方案。
3、教务处对理由不充分以及客观条件不允许的申请不予办理,同时签署不受理原因。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由教务处填写“调课、停课、代课通知单”。
4、“调课、停课、代课通知单”发放范围:教务处存档1份、相关系部1份。
六、调课、停课、代课的检查
各系应在期中和期末教学检查中对本部门的调课、停课、代课及停课补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在教学检查小结中对停课补课情况、代课执行情况以及调课、停课的次数进行分析与说明。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