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试纪律规定 教务处 | 2013-01-01

学院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和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如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课程重修考试、补考以及各种水平考试、证书考试。凡属国家教育考试,按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考试纪律

1.考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不得用其他证件替代。证件不全或人与证不符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生须在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3.考生必须按规定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课桌角上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监考人员有权合理调动考生的座位;

4.考生进入考场,除必备的文具(开卷、半开卷考试时允许带入资料)外,其它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如自备的草稿纸和手机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和通讯工具。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文具,确需借用时,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5.考生不得任意起立和离开座位走动,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

6.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需要用铅笔者除外),不得用红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凡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7.除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楚外,对试题内容均不得要求监考人员作任何解释,考生之间也不准互相询问;

8.考试时,考生应将己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放在桌面上。用答题卡答题时,考生应将答题卡放置在身体可以遮盖的位置,完成后应将有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考生不得在答卷或草稿纸以外的地方书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或符号;

9.考生应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违纪和作弊行为。有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须服从监考、巡考人员的处置;

    10.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急病者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须有监考人员陪同;

11.考生应在考试进行30分钟后才能交卷,不得在考场内与未交卷考生讲话,或在考场附近谈论试卷内容等。一经交卷,不得取回重做或补做;

12.考试终止时间到,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放在课桌上,安坐原位,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13.所有考生应遵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和安排,监考人员有权处理考场内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 考试违纪

    在考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违纪行为:

1. 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在非指定座位入座考试或拒绝出示证件;

2. 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擅自带入考场内,并不听从劝告;

3. 在考场喧哗、吸烟、擅自起立、走动或出入考场;

4. 交头接耳(经警告不改者视为考试作弊);

5. 擅自将装订成册的考卷拆散;

6. 将手机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和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处置;

7. 参加考试不交卷,或考试时间终止,未立即停止答题,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制止无效;

8. 考试结束后,对监考人员有纠缠行为或无理要求;

9.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考试作弊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文具盒内或笔袋内等处,或在桌面及其它地方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符号;

2.闭卷考试中翻看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等有关考试内容的文字资料,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双方);

3.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4.传条、核对答案、互换试卷等协同他人作弊;

5.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将试卷占为己有;

6.考试中使用手机等具有强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和通讯工具的任一功能;

7.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偷窃试卷等;

8.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9.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五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按照《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均不予补考机会;

2.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有违反考场纪律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3.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不给予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4.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不给予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5.累计考试违纪两次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作弊两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7.凡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他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8.考试作弊或违纪情节轻微,且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接受处理态度好者,处理时可降低一个处分等级。

第六条 处理程序

监考与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中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终止其考试,并做好记录,将情况报本次考试考务负责人。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处分决定由学院公布。

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