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管理暂行办法 教务处 | 2013-01-01

一、学生证是代表学生在校身份的证件和标志,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更不允许转借。

二、新生报到取得学籍后,以系为单位到教务处领取学生证。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教务处将收回学生证并注销;不能交回学生证者,按遗失处理。学生证于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盖章后方为有效。

三、学生遗失学生证,必须及时向系里提交书面报告,写明遗失的原因、时间、地点;经辅导员、系主任审批后到教务处补办。

四、补办学生证时间定于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一,由各系集中到教务处办理,每证收取工本、手续费伍元。

五、学生应如实在学生证上填报离住家最近的一个火车站,如果父母不在同一地点,则只能选择一方。乘车区间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家庭住址变动,必须凭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方可更改。

六、按国家规定,寒、暑假期间,学生可享受乘车区间往返半价优惠火车票各一次。凡违反铁路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将取消享受优惠乘车资格,并给予处分。

七、学生如将学生证损坏,要作书面检查,经系里审核后到教务处换发。以旧换新,每证收费伍元。

八、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重领。凡涂改、转借、冒用或持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证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九、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利用或伪造我院学生证冒充我院学生为非作歹,发现此类情况要立即报告学院保卫部门进行查处。

此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