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教学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发挥专家、教授、名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发展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学院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和评议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审议,积极建言献策。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国家教育方针和相关文件规定,紧密结合社会需求和学院实际,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研究,定期对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教学研究与改革、实验室建设与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讨论和评估,致力于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院教育特色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原则上应为单数,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补或者解聘。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是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秘书处挂靠在学院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长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主要职责:
(一)对学院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对学院人才培养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进行论证和审议。
(二)对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教学标准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教材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评价和教学奖惩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三)规划、评审、验收院级各类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评审并推荐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四)审议和推荐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和资助项目等教学奖励。
(五)审议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检查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教学运行情况。
(六)审议评定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务。
第四章 制度和要求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每次会议均应有议题,议题由秘书长征集,主任审定,会前应充分准备和酝酿。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教学问题需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决定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可进行表决,有关评议、审议会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九条 教学工作中常规性的紧急事项,需教学工作委员会决定但又难以迅速召集,可由秘书长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面等形式征求各位委员意见并加以汇总,最后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报主任委员审定,待下次会议时再加以确认。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加强高职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议事能力和工作水平,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院根据预算拨款。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