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室工作条例【院教字[2017]32号】 教务处 | 2017-05-0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工作中的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专业特点或若干门性质相近的课程群而建立起来的、直接承担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的基层单位。教研室一般以专业命名,含多个专业的教研室可使用多个专业的名称组合命名或以主专业的名称命名。

第二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安排教学工作,落实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2.推进专业改革与建设,组织实施课程建设,加强实践教学建设与管理,抓好教学质量过程控制。

3.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提高教科研水平;

4.负责师资的培养,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  教研室设置

第三条 教研室原则上由五人以上(含五人)的专任教师、校内兼职教师以及外聘教师组成,并设置教研室主任一人,在教学单位(二级学院、基础部、本科部等,下同)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负责人协助工作。

第四条 教研室设置一旦完成,要保持相对稳定。教研室的组建、合并、调整和撤销,均由教学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报教务处审查,教务处审查后报院务会批准。教研室的成立由学校正式发文,并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职责

第五条 制订本教研室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教研室活动,组织专业调研与专业开发,讨论拟定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课程改革与建设;选用或组织教学资源库建设、编写教材、实验实习指导书和教学参考书;推进信息化教学应用,研讨实施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和有关专题性教学改革等。

第六条 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做好本教研室所开课程的课堂讲授、辅导、实验、习题课、讨论、作业批改、考试和答疑等全部教学环节,并在教学单位统一安排下,负责指导学生实习、科研训练、技能训练、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教学检查制度。教研室应对所组织的各主要教学环节进行定期检查,落实听课制度,进行教学观摩活动,并收集学生反映,作出每一教学环节质量的分析与评价,提出改进措施,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八条 教研室要围绕教学工作,结合专业特点,配合专业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教研室的集体作用,促进教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与科技研发,进行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促进教师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 教研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发挥教师的专长和专业的优势,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条 教研室要根据学校和教学单位师资建设规划总体要求,按照专业发展和开设课程的特点、师资基本结构状况等,制订并实施师资培养计划,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要求指定有经验的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教研室应组织教师配合和参与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确保实践课程的数量与质量。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会议制度。教研室应根据具体要求,定期召开会议,学习教育理论、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学问题以及讨论处理教研室工作中需要集体解决的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重视收集、积累和整理教学文件和反映教学日常运行的其他文件档案,并按照学校文件、资料相关归档要求进行归档。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由教学单位提名,经人事、教务部门研究后报学校审批聘任,并给予相应聘任津贴。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

2.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勇于奉献,热爱教研室主任工作,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教研室主任原则上由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基础知识扎实,业务能力强,学术造诣较深,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科研基础。若由中级职称教师担任教研室主任则该教师须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教研室主任的基本权利

1.教研室主任享受岗位津贴的待遇。

2.参与学校专业和课程建设讨论、筹划、实施工作。

3.优先享有参加有关的学术会议、教学研讨会等。

4.对本室教学、科研活动经费、集体获奖奖金等在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上有支配权。

5.对本室工作人员的定岗、评优、晋级、提职、聘任、调入、调出有建议权和初审权。

6.其它由学校、二级学院领导赋予的权利。

第十八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在教学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教研室的全部教学、科研以及师资培训工作。

2.负责制订本教研室工作计划,并承担课程的教学任务。

3.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安排并组织实施各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组织制订(修订)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选定或组织编写教材及课程考核命题等。

4.组织教研室全体教师开展相互听课、评课活动,定期征求学生意见,研究改进教学,推广教学经验。

5.组织教学研究与改革,抓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组织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根据条件组织适当的社会服务活动。

6.协助教学单位抓好专业梯队建设,向教学单位领导推荐任课教师,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根据教学需要,通过试讲,对引进新教师和外聘教师及时提出建议。

7.重视本室成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掌握教师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配合教学单位领导,安排专业负责人做好本室成员的教学文件常规检查工作。

8.组织本室人员完成教学单位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开展本专业的论证调研,为本专业的发展建设、改革创新提供指导性意见。

2.以学院整体的建设规划为依据,负责拟定本专业发展建设规划。

3.依据学院的原则意见,经本专业教师集体研讨,主持制订(修订)本专业教学标准并审核确定。

4.依托本专业教学标准的实施,组织专业教师制订(修订)课程标准并进行初审。

5.主导专业的实践课程体系建设开发。

6.积极谋划本专业课证融合,指导本专业学生的职业资格证考试。

7.负责拟定本专业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协同完成本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建立校外实习基地。

8.负责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

9.负责开展本专业的专业宣传和专业指导。

10.在人才培养评估中,负责拟写本专业的剖析报告,并承担专业汇报和接受专家访谈等工作。

11.主导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项目申报、验收、结项工作。

12.完成学校或院系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教研室成员

第二十条 专职和兼职教师(含校内双肩挑人员)均应归属于各教研室,成为教研室成员,遵守学校、院部及教研室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教研室对教学任务、教研活动的安排,便于教学、考核、职称评审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全体成员应团结协作,发挥集体力量,教书育人;对有关教研室建设的意见应提交教研室会议上讨论协商。

第六章  教研室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拟定教研室考核标准和方法,各教学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分学期考核,每学期一次。考核结果由各教学单位上报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教研室、优秀教研室主任和专业负责人评选。各院部根据比例推荐初选名单,学校教学委员会组织评选,院务会研究确定入选名单,对优秀教研室、优秀教研室主任和专业负责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