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制暂行办法【院办字[2013]54号】 教务处 | 2013-10-01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学业规划和专业指导,正确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和提高学习质量,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配合学分制、辅导员制全面实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实行导师制,立足于以学生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实用型、创新型人才。

第二条  实行导师制,主要是指在教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聘任导师从专业角度指导学生学习,为学生提供专业上的指导和服务。着重指导学生选课、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择业就业等各项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辅导员制和导师制,两者各有分工、相互配合、相辅相成。辅导员主要从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风建设、日常生活、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管理,着重于学生的日常管理;导师则是从学生的专业学习、智力开发、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管理,着重于学生专业学习的指导。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勤奋敬业。

第五条  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组织能力和学习指导能力。

第六条     了解本专业的专业教学标准培养,熟悉本专业教学计划、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及全部培养过程。原则由硕士研究生(含在读)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教学管理干部担任。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

第七条  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导师应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和相应的专业教学标准要求,向学生介绍专业特点、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需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教育、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专业思想和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第八条  全面了解班级实际和学生特点,定期制定导师工作计划。每学期要根据学院工作重点,结合班级学生特点,制定学业导师工作计划。每学期在开学后的第三周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在学期最后一周上交学期工作总结。

第九条 定期进行专业发展辅导。导师应熟悉本专业的课程结构及特点,每学期为所带班级进行两次集中讲座,介绍专业最新发展动态,就业方向等,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能力,指导学生结合专业知识开展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  定期提供学业咨询及指导。根据所带班级的课余时间,安排每周固定时间(约两小时),在办公室提供咨询,可安排学生进行面谈,进行专业指导,将办公室地点,联系方式,邮箱等告知学生。引导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及学生能力、兴趣,个性化指导学生制订学习计划,并对学生选修课程、学习进程安排、职业生涯设计等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定期和辅导员老师沟通。导师要掌握学生课内外的各项学习动态,每学期对学生的学习状况、智力和能力发展,做出恰当书面评价和建议。并经常性地和所带班级的辅导员老师联系沟通学生的学习状况,每学期至少三次全面地与辅导员老师交流所带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积极推动学风建设。导师应对学生进行就业形势和择业观教育,帮助学生进行成才设计和职业规划,指导所带班级开展相关学风建设主题活动,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使之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积极反馈班级存在问题,协助辅导员做好班风、学风建设。

第十三条  定期听取学生的意见。导师应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学生对教学过程的意见,并反馈给有关系部。

第十四条  导师对学生的指导要认真负责,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有效果。期末要配合辅导员写出学习、学业评语,指出学生的努力方向,调整指导计划。

第四章    聘任与聘期

第十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为导师选聘期。

第十六条  聘任导师由教师个人申请、各系推荐与学生选择相结合,基础部、教学管理部门老师,申请担任导师由各系商定,在全面考查的基础上,经系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为保持导师与学生联系的稳定性,有利于学生的成长,一般情况下,导师的每届任期不低于三年。

第五章  管理、待遇与考核

第十八条  成立院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导师制工作。各系成立系导师制工作小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成员一般由3—4人组成;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的导师制工作。导师由各系直接领导,并负责考核;教务处负责监督、检查;人事处负责津贴审定发放。

第十九条  担任导师经历视同于参与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作为评定职称的条件之一。导师从聘任之日起,每学期按指导学生的数量和质量享受导师津贴120//班(按每班按40人计)。

第二十条  每学期对导师考核一次。考核主要从指导学生的工作态度、指导方法的科学性、被指导学生的学业情况和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方面综合评价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并计入教师年度考核档案,作为个人工作年度考核、定岗定级和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对工作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导师,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从2013级大一学生开始,今后逐步形成学院所有年级学生均实行导师制。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于201311月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