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听课制度【院教字[2014]73号】 教务处 | 2014-12-01

教育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主要环节。为使我院各级领导干部、全体教师深入教学第一线,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并认真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院《教学管理规定》、《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听课人员范围

    院领导、院系两级督导员、教务处(正副)处长、学生处(正副)处长、各系(院、部)主任(含主管教学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及全院专职教师。

    二、听课的主要内容

    1、了解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水平及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并进行评价指导。

    2、了解学生的出勤情况、学习状态、学风等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

3、听取教师及学生对教师、教学、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督导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三、听课的数量规定

(一)每人每学期至少要达到以下听课次数:

1、院长及其他院领导:4节;分管教学院领导:8节(实训至少1节)。

2、教务处处长、各系(院、部)主任、教研室主任:8节(实训至少1节);学生处处长:6节(实训至少1节)。

3、院系两级督导员:按《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中相关节数规定。

4、一般教师:4节。

(二)有关说明:

1、实践实训是指:实验课、实习课、实训课、现场教学、课程设计等。

2、一人兼有多重身份的,听课数量要求取最高限额计算。

3、各系(院、部)督导组负责安排本部门督导员的听课任务。

四、听课要求

1、听课时间和课程可自行选定。听课人至少应提前3分钟进入课堂,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听课人员的正常听课。系(院、部)主任以听本部门教师课为主,教研室主任、教师以听本教研室教师课为主,也可选听其他教师的课(含公开课),以相互交流借鉴。

2、听课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以备职能部门检查。

3、院级公开课由督导室、教务处负责组织,每学年不少于一次。各系(院、部)在做好听课的同时,应开展好系(院、部)级、教研室级公开课活动。各系(院、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系(院、部)级公开课,由系(院、部)主任(或督导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每个教研室至少组织一次教研室级公开课(不得与系级重复),作为教研活动的内容之一,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4、各级公开课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相应范围内的教师参加,必要时可以考勤。

    五、听课后评价与交流反馈

    1、一般教师听课后可以自行安排时间或通过教研室教研活动与被听课教师交流;其他各级领导听课后,可利用课间或课下即时反馈。院督导室、系(院、部)督导组、公开课听课后原则上应集体讨论,并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并与被听课人反馈,有关材料分别归口存档。听课人员对听课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加以处理解决。

     2、对被反馈教师的要求

被反馈的教师,要主动征求听课人意见,虚心接受听课人的评议和指导。

     六、听课工作的管理

     1、系(院、部)督导组及各教研室应定期对教师听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教研室为单位对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并由系(院、部)负责填写《×系(院、部)听课情况汇总表》(一式二份),本部门存档一份,报督导室一份,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考核内容之一。

     2、院督导室将对系(院、部)、教研室及教师听课情况进行抽查,听课中如完不成规定时数或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 则 

    1、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14-2015学年第2学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