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务处 | 2013-01-01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使全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以适应高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教师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应尽的义务和崇高职责。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和权利,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要寓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通过言传身教,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既要满腔热忱地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也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三条 教师要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行为举止等方面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四条 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并对学生进行考核,以检查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课程教学大纲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基本内容不得随意更动。如确需更动,须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教研室和系(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理解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任课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按照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适应学生的个别差异。

第六条 任课教师须使用教研室组织选定的教材上课,应指定与教材相匹配的课外必读书目、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助于消化吸收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七条 凡同一门课程同时有几位教师上课时,教研室应定期集体研究教学中的有关问题,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应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学院的校历和教务处下达的计划课时,拟定“教学进度计划表”,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核后,于开学后一周内报教务处备查。任课教师必须按照规定内容和进度组织课堂教学。

第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上下功夫,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阅读有关参考文献、资料,以任务驱动为主线,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备课笔记);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科学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第十条  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见解,也可介绍不同学派的学术观点。教师不得宣扬与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政治观点、价值观念。

第十一条  教师授课应做到言行文明、仪表端庄。教师应有严格的时间观念,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旷教,一般应站立上课。

第十二条  教师应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上课时要主动检查学生到课情况,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违反课堂纪律的现象要及时批评教育,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教师因故不能上课时,应按我院《调课、停课的规定》办理手续,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上课,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实训与实习

第十四条  教师应从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技能的目标出发,按实训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组织实施实训教学。

组织实训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训到综合实训,由验证型实训到设计型实训,使学生的实用技能、动手能力得到全面的培养。

第十五条  教师应按实训教学大纲来设计和准备实训,编写实训指导书。实训开始前,教师应组织学生课前预习,领会实训的目的要求,保证实训课的顺利进行。初次指导实训的教师应事先试做实训案例。

第十六条  教师指导实训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进行实训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及时解答实训中学生提出的问题。对违反实训纪律的学生要加以制止,及时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认知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专业调查和毕业实习等)的实施方案由指导教师在各系(部)、教研室组织下拟定。指导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拟定实践性教学计划并经系主任审阅后,于实践性教学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落实实习单位,解答实习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检查实习周志,审阅实习报告并评定实习成绩。

教师在实习过程中应重视学生的纪律和安全。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系和学院汇报。

第十九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进行实习总结,分析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实习总结应按规定由系(部)归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作业要求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进度计划表的安排布置作业。作业形式、要求和数量应符合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平时完成作业情况作为学生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审定学生考试资格,对无故缺交作业达2/3者,应取消其正常考试资格,并将名单送交学生所在系(部)并报教务处。

第五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二条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必须认真做好辅导答疑,以启发学生思维,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了解学生接受情况,实行因材施教。

第二十三条  每门课程均应定期安排辅导答疑,并向学生公布答疑的时间安排和答疑地点。任课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所安排的答疑地点辅导答疑。辅导时,要求做到认真、热情、耐心,注意启发诱导、开拓思路、因材施教,答疑和质疑相结合。教师要通过辅导答疑及时收集学生的学习情况、意见和要求,以便改进和完善课堂教学。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完成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之后,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学生成绩。考核的命题要反映本课程基本教学要求,难易和题量适度;本着理论够用、实用性强的原则,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能够考察学生动手能力。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完成课外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课堂笔记、随堂测验、课内实验操作、实习情况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学生的平时成绩应在课程结束时告知学生。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研究教学目的,改进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的不同,采取闭卷、开卷、半开卷、上机编程等不同形式的课程考核。考查课程还可以采取实验操作、大作业、论文、理论考试与实验操作结合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笔试的考核试卷应同时拟A、B两套试卷,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其题量和难度要大致相同,重复题目不超过20%。同一门课程同时有几位教师任课时,应统一试卷,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后,由教务处选择使用。考试课程的考试和部分公共考查课程的考核日期和监考教师名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公布,其余考查课程的考核日期和监考教师由教学任务所在系(部)安排。

第二十八条  考核前,任课教师要按照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学生考试资格,对审查不合格的学生应通知学生所在系,不准其参加正常考核。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考前应为学生进行必要的辅导答疑,也可以集中复习,但不能划范围、圈重点,更不能暗示或泄露考题,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三十条  教师应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保证评分结果的可信度。成绩的统计、计算、登载、录入环节要认真仔细,反复核对,避免出现成绩的错漏差错。成绩评定错误较大时,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同一门课程同时有几位教师任课时,应组织集体阅卷。阅卷时应尽量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考试课程、考查课程和全院性公选课采取不同的评定计核方式。课程成绩由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组成。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或考查结束后三天内将学生成绩填报进正方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单应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三项。学期结束时,任课教师应将课程小结、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和试卷交教研室检查和保管。

第七章  指导设计(论文)

第三十二条  课程设计(大作业、设计论文)是学生综合运用课程中的理论和技术解决学科中实际问题的学习活动。指导教师应具有较强的问题选择、驾驭学科知识和技术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科特点选择设计(论文)题目,编制设计指导书,熟练掌握课程设计或论文撰写的方法,做好必要的参考资料、工具等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在选题确定以后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编写,指导学生检索收集资料、制定工作进度计划、论文开题报告以及整个工作过程。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以后,评审学生的设计(论文)成果,写出评语,评定成绩。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一般应作为系毕业答辩小组成员参加毕业答辩。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专业知识的情况,考查学生综合运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对在教书育人、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或教学任务重、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经系(部)评议推荐,学院审核批准,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订)。

第三十六条  对擅自停、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不负责、考核成绩逾期不交、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等情况,按教学事故论处;对拒不接受教学任务、旷教、泄露考题等情况,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详见我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多次发生教学事故或教学检查时学生与同行教师综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否则将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十八条  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考核结果、进修情况、教研成果、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