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与弹性学制管理实施细则【院教字[2013]22号】 教务处 | 2013-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学习为核心、以学分为学习量、以绩点为学习质量、以修满规定学分为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在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同时,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在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基础上,融入本院的育人特色,使学分制既有“刚性”又充满“弹性”。要满足学生根据个人特长和意愿,自主选择修业时间、修读方式和修读课程,为学生搭建多种学习通道,提供更多学习空间,使每位学生都能得到适合自身特点的最佳教育。

第三条  试行学分制是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以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学院应建立学分制计算机管理系统,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条  高中起点的高职基本学制为3年,实行弹性学制,弹性修业年限为2~5年(含休学),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按基本学制计。中高职衔接的基本学制为23年。

第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学籍12年从事社会实践、工学交替、半工半读等活动。但累计中断次数不超过2次,要求中断或恢复学习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交申请,报教务处备案。实行学分累积制度,所取学分在校长期有效。

第六条  获得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2/3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按规定申请免修、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等方式获得学分,以取得毕业资格。

第七条  3年内提前达到毕业标准学分的学生,可辅修第二专业,或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就业,也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提前离校,学院发给结业证书。达到3年规定学制后,按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毕业证书。

第八条  学生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累计学习时间不应超过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参加学院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取满毕业学分换取毕业证书。

第三章  专业教学标准与毕业要求

第九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各系(部)应制订学分制实施性专业教学标准。要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就业为导向,科学设计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并拟订与之配套的课程标准。

第十条  专业教学标准是实施学分制管理的主要依据。在制订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专业教学标准时,应明确规定本专业毕业标准的总学分数(一般专业为112学分),作为学生获取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并明确各类课程的学分数。

第十一条  在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和质量的基础上,允许学生选择个人成才的途径,适度拓宽获取毕业资格的空间。为此,各专业应设定毕业生获取毕业资格的最低要求。即:

1、毕业生应达到本专业毕业标准的总学分数;

2、各类课程学分应达到最低学分要求,其中各类必修课学分均应达到80%,选修课可不受比例限定;

3、毕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学分必须达到100%(含综合实训、考证、课程设计、毕业设计、顶岗实习等)。

第十二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总学分要求(或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最低毕业要求),且思想政治表现和健康状况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学分者发结业证书。结业生应在学院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申请重(补)修,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过期不再接受申请。因处分未撤销而结业的学生,一年后经用人单位做出鉴定并合格者,可经学院批准解除处分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标准规定内容的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分类

第十六条  课程设置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必修课分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

1、必修课:指为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和质量而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必修课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主干专业课(含实训、实习和毕业设计)。必修课一般为考试课。

2、限修课:指各专业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需要而设的课程,体现职业专门化方向。与此同时开设拓展课程,用来延伸专业知识面,拓宽专业视野,为毕业生择业做储备。

3、公选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特长,提高学生人文修养和综合素质而设置的课程。鼓励学生自主选课。

第十七条  在专业教学标准中,必修课的学分比例原则上占总学分的80%,选修课在20%。应尽可能增加选修课的数量和比例,以满足学生选课要求。设置的课程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五章  学分与绩点的确定

第十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制由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两个部分组成。课程的学分数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作用而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1、理论课(包括公选课)按16学时计1学分。

2、列入教学计划的实践环节(含军训、入学教育、公益劳动、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训、实习、工学交替等)按每周计1学分。

3、学生参加列入计划、由学院组织的社团、第二课堂、社会实践等活动等按1620学时计1学分。

4、学生参加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各类技能鉴定、考证考级,根据获证等级计入相应学分。

1   各类技能鉴定、考证考级获证所取学分标准

       

等级情况

学分数

计算机等级考试

国家

三级

6

二级

4

一级

2

三级

6

二级

4

一级

2

大学英语考试

大学生英语

应用能力考试

六级

6

四级

4

高校英语

应用能力考试

A

3

B

2

职业资格证书

或行业技能等级证书

 

高级

6

 

中级

4

 

初级

2

第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学院设立奖励学分和实践学分。它们可用来置换学分。

1、学生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学术、创新、知识、文体)竞赛,或文艺演出、文学艺术创作、技能大赛等并获得奖励证书,可获得奖励学分。

2、学生在公开刊物正式发表论文、作品,或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研发、专利发明等方面获奖,可获得奖励学分。 

3、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到所在系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填表,由所在系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然后将申请表以及证书或作品的复印件提交教务处核准。凡奖励学分必须经过审核、核准后才能有效计入。

4、学生参加学院(及以上)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工学结合、半工半读、项目研究、专业技能实践等,可获取相应的实践学分。实践学分既包括专业教学计划内的实践活动,也包括专业教学计划外的,但必须是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实践活动,并有相关指导教师的考核意见。实践学分按每周1学分计。

                       2  奖励学分标准

       

等级情况

学分数

各类竞赛

(含科技、学术、创新、知识、文体、技能)

国家级

一等奖

10

二等奖

8

三等奖

6

省、部级

一等奖

8

二等奖

6

三等奖

4

市级

一等奖

6

二等奖

4

三等奖

2

学院级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发明创造专利

外观设计

 

4

发表论文或作品

核心期刊

 

6

具有刊号公开刊物

 

3

普通话等级证书

 

一级甲等

8

 

一级乙等

6

 

二级甲等

4

 

二级乙等

2

 

三级甲等

1

机动车驾驭证

 

 

1

第二十条  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一个学期(或学年)内的学习优劣。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计划学分

学分绩点是学生各类评奖、评优、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绩点计为“0”,经补考合格的绩点计为“1”。重修课程的绩点计算与原修课程相同。

3   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表

百分制考试成绩

绩点系数

等级制考核等级

绩点系数

90100

4.05.0

A(优秀)

4.5

8089

3.03.9

B(良好)

3.5

7079

2.02.9

C(中等)

2.5

6069

1.01.9

D(及格)

1.5

59以下

0

E(不及格)

0

注:绩点系数=1.0+(课程成绩—60/10 

第六章  课程的修读、选课、免听、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一条  分段培养:培养过程分为公共基础教育、专业基础教育、专业教育和实习实践教育四个阶段。一、二年级进行通识教育、专业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三年级进行专业实践、毕业设计和各类考证。

第二十二条  导师制:为确保学分制的实施,实行学业导师制。每个班级至少安排1名导师对学生学业、个人职业设计等进行全程指导。

第二十三条  修读:专业教学标准是修读的依据,鼓励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自主修读课程。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不应低于20分,最高不超过35分。

必修课以自然班为单位进行教学,公选课以选课学生形成的教学班组织教学,限选课原则上实行集体选课。课程发生冲突时,以先必修课、后重修、再选修的原则安排。修读课程均应参加考勤。

第二十四条  选课:选课制是实行学分制的基础,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6周公布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及选课指南。学生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选修课程,学期末教务处汇总选课结果,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公布,学生可进行查询。如有选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前期课程。

凡选课未成功或因选课人数较少(不足20人)而取消选课结果的学生,可在学期末前重新选课。学生选课后,除了已办理免听、免修手续的课程外,必须按时参加听课。

第二十五条  免听: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某些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或因客观原因导致时间冲突,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备案后,可不跟班听课。免听的学生应认真自学,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并参加考核和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原则上控制在一门。

第二十六条  免修学生通过自修等形式已经通过同层次学校及社会组织的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可提出免修申请,经任课教师核实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按原实际成绩和学分记入,并注明“免修”字样。但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课程不得免修。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修习时,必须持医院有效证明,由体育教研室确认,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但应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成绩按合格(或60分)标准计。

第二十七条  重修: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一律重修。限选课与公选课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既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重修课原则上随低年级重修,课程冲突时可申请免听,只参加期末考试;也可由所在系部根据人数开设重修辅导班。实践环节的重修辅导安排在课外时间。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重修课程不能补考,但重修次数不限。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

第二十八条  除免试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含实践环节)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十九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专业教学标准确定,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以优取95分、良取85分、中取75分、及格取65分换算绩点。

第三十条  考核形式可根据课程性质选择笔试、口试、论文、报告、作品、考证或实践操作等。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等形式,也可以采用笔试与口试、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和阅卷。加强过程性考核,平时考核占40%。注重多元化考核,试行以项目任务或作品为载体的考核方式,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实行以考证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于难度较大的课程,实行分层教学。针对不同层次(课程内容深浅)、不同要求(教学难易程度)、不同规格(专业培养差异)的学生实施分层次教学。实行分层教学的课程,可以采用AB卷考试,B卷难度系数可降低,其学分与绩点应乘以0.8

第三十二条  成绩评定和考务管理规定按《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和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学分的置换与互换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学生在获取毕业资格上有选择的空间,学院实行学分置换与互换制度,以帮助学生获取相关学分。学分置换与互换遵循以下原则:

1、必修课、限选课学分可以代替公选课学分。

2、公选课学分不能代替必修课、限选课学分。

3、实践学分可视获取类型置换对应的必修课、限选课和公选课学分。

4、奖励学分可视获取类型置换对应的必修课、公选课和限选课学分,但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所有奖励学分累计置换不超过12学分。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与社会接轨的课程,可实行以考证代替考核的办法。学生通过国家认可的劳动部门、行业、各类考证机构的考证、考级和技能鉴定等方式,已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行业认证合格证书等,可持证书原件申请免试相关课程,经审核批准后置换相应学分。学分标准参见表2

如学生获取本专业教学计划外的其它技能证书(社会认可),也可申请免试相关课程,并置换相应学分。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与课程教学有相同要求的获奖(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证书、作品、报告、论文、课题项目等,可持有效证书原件申请免试相关课程,经审核批准后置换相关学分。

第三十六条  允许学生根据已有相同层次(或高一层次,如本科层次自考、网络远程教育等)课程学习经历和成绩,可提出课程免试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获得互换学分。

第三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在校内转专业学习或选修第二专业,不同专业已修的相同课程可不再修读,直接互换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九章  其它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后,一般不执行留级制度。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应重修;考核不合格的限选课可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可重修,或用其他限选课学分互换。重修不合格时,允许同时选修高年级和低年级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以获得学分。

第三十九条  实行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制度,相关规定仍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前已修但未列入所转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公选课学分。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此为准。本细则未涉及的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