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院督导字[2017]69号】 教务处 | 2017-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主要负责学院的教学检查、督促、评价、指导和信息反馈工作,是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过程督查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教学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建立一个良好的督导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必须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教学督导的具有监督、督促、检查和评估的职能,具有指导、帮助、服务和咨询的职能。坚持贯彻以导为主,督导并举,保证教学督导工作富有成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在学院统一领导和分管院长指导下,根据学院人才培养工作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体系由院级教学督导室和二级院系教学督导组两级组成。院级督导室是负责全院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对全院的教学运行、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秩序等方面进行监控的组织机构。各二级院系(部)教学督导组承担本院系(部)教学督导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督导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室的主要工作任务:

1、开展专题调研。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重点,就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教风学风等方面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学院决策提供参考,当好院领导的参谋。

2、组织专项督导。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实际,就教学改革与建设、考试考核、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综合实践报告、专业实验实训、顶岗实习、师资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专项督导。

3、组织常规检查。根据学期工作特点,就学期教学常规、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规范、教学资料、教学计划实施等进行检查。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加强日常教学巡视。

4、开展督导听课。开展对授课计划与课程标准执行、课堂教学质量、实践性教学组织、教师履行工作规范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指导和帮助。坚持深入课堂和教学一线,及时了解教师教学情况与学生学习状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5、开展评教活动。每学期组织1次全院范围内的学生评教活动,每年组织1次同行评教、领导评教和社会评教。结合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汇总提供督导听课评分情况。

6、加强督导研究与信息反馈。定期召开督导研讨与工作交流会,加强督导工作研究,创新督导工作。建立学生信息员队伍,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突出的问题。加强督导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做好督导信息反馈工作。做好《督导简报》工作,及时通报学院教学动态,反映督导工作情况,交流教学体会与经验。

第七条  二级院系(部)教学督导组的主要工作任务:

1、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根据学院教学督导室及院系(部)工作安排,制定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坚持每学期有计划地安排对本院系(部)任课教师的听课,听课年覆盖率达100%,并形成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2、组织学期教学常规检查。组织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教学常规检查,并做好检查与评价记载。检查各教研室、实验室执行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规范、教学计划、教材使用、教学文件、资料归档等情况。参与本院系(部)组织的日常教学检查。

3、开展教学研讨与交流。组织和参与本院系(部)开展的教学研讨与教学交流活动,积极开展教师经验交流、观摩学习、讲课比赛、学术研讨等活动。

4、加强督导信息反馈。充分发挥各班学生教学信息员的作用,定期召开教学信息员、学生代表座谈会,及时反馈和处理学生反映的主要问题。

5、配合学院教学督导室开展专项督导与常规检查。

6、有关督导检查的情况应及时向院系(部)领导汇报,并报学院督导室备案。积极为学院《督导简报》提供信息。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有专职、兼职两类,聘期一般为二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学院督导室的教学督导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学院督导室专职或兼职教学督导员由人事处根据学院工作需要聘任。如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因素不能履行督导职责的,学院将终止聘任。

第十条  二级院系(部)的教学督导员一般为兼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条件不足的院系(部)可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研室主任或业务能力较强的骨干教师兼任。聘任程序由本院系(部)领导集体确定,并报学院教学督导室备案。督导组成员设35名,其中组长一般由院系(部)负责人兼任。院系(部)教学秘书负责督导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掌握现代高职教育理论,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工作责任心强,思想修养好,愿为学院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做出贡献。

2、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工作能力较强,并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工作踏实、乐于奉献。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与权力: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检查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学院有关教学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组织(含实践教学)、教学管理和考试考场等情况;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命题阅卷、论文答辩、教学包资料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协助教学管理部门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等情况;针对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或专项督导;收集和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提出教风学风建设意见;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等工作。

教学督导员的权利:具有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检查指导的权利;具有检查教师执行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查阅教师教学包资料的权利;具有参与学院、院系(部)和教研室组织的各类教学活动的权力;对影响教学秩序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有权制止;对教师职称评定考核和年终绩效考核提出意见。

第五章  督导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坚持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学督导交流会、教学质量分析研讨会,交流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坚持教学日常巡查和督导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员应经常深入教学一线,坚持教学日常巡查,及时掌握教学工作状况。坚持督导听课常态化,学院专职督导员每周听课810节,兼职督导员每学期听课1216节;二级院系(部)督导员每学期听课68节。要及时做好听课记录,客观公正做出评价,注重与教师的交流反馈,达到指导帮助的目的。

第十五条坚持专题调研与专项督导制度。结合学院教学工作重点,对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等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调查、考察、访谈、座谈等方式,收集梳理相关信息,提出建设性意见。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需要,对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质量、考试命题、毕业设计、实习实训、师资培养等开展专项督导。

第十六条  坚持督导工作档案制度。属于学院归档的资料包括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工作例会记录、督导听课记录、领导听课记录、专项检查记录、《督导简报》、学生评教汇总、班级信息员信息上报及处理意见、督导联系单及处理意见、督导员登记表等。属于二级院系(部)归档的资料包括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督导听课记录、学生座谈会记录、专项检查记录等。

第十七条  坚持督导结果复议制度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教学督导室申请复议,经督导室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认为必要时可予以复议。

第六章  督导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思想保障。全院任课教师及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走内涵发展之路,充分认识督导工作在提高教学质量中的作用,积极配合教学督导活动,虚心听取督导意见,切实改进教学中的不足。

第十九条组织保障。健全与完善学院、院系两级督导组织,坚持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加强教学督导员队伍建设,善于开展督导研究,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员自身素质。理顺教学督导工作的关系,树立以人为本的督导观念,做好教师的良师益友,帮助教师努力提高教学业务能力。

第二十条制度保障。贯彻执行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有效的督导反馈机制,通过在线、电话、面谈、《督导简报》等多种形式加强信息交流,认真对待反馈的问题,即整即改,确保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整改效果的有机统一。运用制度管理的杠杆,将学院督导室、院系(部)督导组的考核评价意见,与教师个人年终绩效考核、教学工作业绩、评奖、评先挂钩。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学院教学督导室的日常运行经费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院系(部)聘用的教学督导员工作津贴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教师课时酬金中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